一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和平赎买”发生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基础之上,而西藏地方民主改革的“和平赎买”则合乎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必将废除的历史大势。
新中国成立时,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与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并存。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经济建设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各种社会经济成分,使之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经过“银元之战”和“米棉之战”,特别是统一财经工作,从根本上稳定了物价,遏制了通货膨胀。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此,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至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同时,合理调整工商业,加强了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调整了公私商业的营业范围和价格。新中国成立头三年,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并初步发展。在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工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由1949年的34.7%上升到1952年的56%,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企业大多通过统购包销、加工订货、经销代销和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同国营经济相联系和合作。
随着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以及领导力不断增强,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矛盾与冲突也日趋紧张。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并适应国家工业化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提出并推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其中,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当时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三种:一是政治与行政的办法,像苏联和东欧国家一样采取没收的办法;二是经济的办法,即挤垮的办法,“不给任务,不给原料,不给生意作”;三是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办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赎买办法。1953年5月,中央统战部在调查私营工业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情况的基础上,向中央提交了《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认为公私合营是最有利于将私有企业改造和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随后,中央政治局讨论并决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毛泽东提出了以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主体”和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两翼”的过渡时期总路线。随着这一路线的实施,新中国开始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其中,国营经济是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决定性的物质基础,国家资本主义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用各种方式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联系和合作的、受工人阶级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形式,公私合营与“和平赎买”则是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藏地方尚未实现解放。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原西藏地方政府在和平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标志西藏和平解放。全国范围内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尽管由于中央大力支援西藏地方建设,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巩固国防,并开垦荒地,生产自给等大量工作的开展,为西藏社会带来一些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但西藏整体上还维持着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严重阻碍着西藏地方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二
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对资产阶级实行赎买的设想,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来的。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对工人阶级来说,可以允许从资产阶级手里赎买土地、工厂及其他生产资料。这对于工人阶级和达到社会主义是有利的。这种条件是指资产阶级同工人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一定程度上的“合作”,赎买则是工人阶级在这种“合作”基础上对资产阶级的一种“让步”。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在1918年《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和1921年《论粮食税》中提出实行赎买,但都因得不到资本家的合作而未能实现。在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之前的人类社会所有制变革史上,发生在社会阶级之间的赎买是从未实现过。这一历史性创举,是由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中创造出来的。
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赎买对象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新中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首先是实现了根本政治变革和社会改造,人民当家作主,确立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治上,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同中国工人阶级存在着一定的“合作”基础;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工商业在一定时期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计民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曾经是民主革命的同盟者,新中国成立后他们不反对土地改革,并参加抗美援朝和恢复经济工作,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因此,新中国对待资本主义工商业,与对待官僚资本不同,不是没收,而是利用、限制和改造。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在《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中指出,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6页)
西藏民主改革中的赎买对象则是未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无论是“十七条协议”,还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要求,都要求西藏地方进行民主改革,从而彻底废除封建农奴制,在西藏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部任务。西藏民主改革是和平式的,然而历史的发展使其与平息武装叛乱同步进行。西藏封建农奴主在维护祖国统一和反叛乱问题上发生政治分野。其中,未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在反分裂、反叛乱上是可以争取和团结的。在这一政治基础上,西藏民主改革对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的财产实行没收,而对未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则实行“和平赎买”政策。争取和团结未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是巩固和扩大民主改革与平息武装叛乱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实际需要,也是符合“十七条协议”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基本精神的。
三
由经济社会基础和赎买对象的阶级属性所决定,两种“和平赎买”的实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反映出“和平赎买”在中国实现形式的历史多样性和创新性。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和平赎买”以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为民族资产阶级生产的一部分利润为物质基础,而且以全行业公私合营为界,经历了从“四马分肥”到定期定息的发展。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赎买采取的是分配企业利润的办法,将私营企业所得利润按照“国家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方的股息红利”进行分配,其中“资方的股息红利”在整个利润中占1/4左右。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实行这一形式则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赎买采取定期定息制度,即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经过专业公司支付资本家以一定的利息,“让资本家改变生活有个准备期”,同时国家可以合理安排私营企业的改组。在利息问题上,中共中央确定,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均为年息五厘;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五厘;已经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年息不到五厘,要提高到五厘;息率已超过五厘的,不予降低。定期定息,有利于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最终实现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变革。
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经济形态以农牧业为主,赎买未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与赎买民族资产阶级不同,不是分配利润和定息,而是由国家出钱购买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1959年9月20日,中共西藏工委制定了《关于执行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规定赎买一般采取由上登记由下评定,赎买金分期付款的方法。据统计,在西藏民主改革中,国家共支付4500多万元,赎买了1300多户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90万亩土地和82万多头牲畜。西藏地方在整个民主改革中,共计没收和赎买农奴主土地280多万亩,分给了20万户、80万农奴和奴隶,人均分得土地3.5亩多。随着西藏民主改革的完成,西藏封建农奴制从此一去不复返。新中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基础上开始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及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西藏筹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制度保证。同时,西藏民主改革中的赎买是对社会主义改造中赎买的历史借鉴和创造性运用。它将对资产阶级的赎买运用到了对封建农奴主的改造上,因此实现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变革,一个是全国范围内由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个则是西藏地方由封建农奴主所有制转变为农牧民个体所有制。此后,西藏进入农牧民个体所有制的“稳定发展”时期。
两种和平赎买,一方面保护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也使生产关系顺利变革,将对企业和土地制度的改革与人的改造相结合,政治措施与经济措施相并举。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政治上不剥夺民族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并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以恰当的政治安排,同时对于那些有技术才能和有管理企业的能力者还给予较高的薪水,资方人员凡能工作的都由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工作,不能工作的也酌量给以安置,或者予以救济。在西藏民主改革中,对未参加叛乱的封建农奴主在政治上予以妥善安排,并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而且还有所提高和改善。
两种和平赎买的实现,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民族地区情况,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赎买设想的创造性实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的历史性创举。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西藏民主改革则推动西藏地方的社会发展逐步跟上全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