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应守住公平底线
作者:马致平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7-05-19
据媒体报道,宁夏中卫市金利公司董事长许国清2005年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一份探矿权申请并被受理,但在当地政府的干涉下,该探矿权被授予另一家国企。此后,许国清虽经行政复议和一系列官司胜诉,却被当地司法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公司执照也被吊销。因侦查超期未结,恢复公司执照的诉讼至今无法进行。
申请煤炭资源探矿权,原本是正常的企业活动,于金利公司却是一波三折、悠忽八年。八年时间,对一家正在壮大的民营企业来说何其宝贵?在这背后,地方权力部门直接以行政权力介入、主导了这场针对民营资本的“狙击战”,扮演了并不光彩的角色。
中央一直鼓励和提倡发展民营经济。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非公36条”就指出,要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2012年出台的“新36条”更明确指出,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同时,铁路、金融等重点垄断行业也向民资敞开了大门。然而在一些地方,民营企业始终不受重视,其发展壮大仍然面临重重壁垒,甚至遭受行政权力的种种干预和非难。金利公司的遭遇,就折射出民营经济资源获取之难。
民营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政府权力不受约束、任意“捞过界”是主要原因。这种权力的失范表现在:一是扶持政府背景的企业、打压民间资本。一些地方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大肆扶持政府投资的企业,获取优质资源,不断抬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对民资附加种种歧视性条件;二是行政力量干预企业竞争,左右资源分配,区别对待不同企业,由政府意志主导代替市场公平竞争;三是利益结盟,形成利益“小圈子”。有的地方凭借职权之便,纠合诸多职能部门,隐性打压“圈外”企业,使其陷入无休止的司法纠纷之中,迫使其放弃权利主张。可以说,民营资本的弱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地方政府的强势。
对待民营企业,公平是最基本的底线。对地方政府来说,即便条件所限扶持民营经济勉为其难,那么,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的政策环境、确保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不被干扰,应是底线所在。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对待各类企业就不应厚此薄彼。从已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对待民营企业,不能靠地方政府公开承诺,也不能靠地方官员“良心发现”,必须从制度层面加强约束和治理。必须完善有关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市场行为的调查和问责。对于民营企业因行政干扰所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并责成赔偿,如此才能扼住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手,还民营经济以公平的市场环境。